(2017)辽0104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金桥荣生纸张销售处与被告沈阳市腾达纸包装制品厂、被告刘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金桥荣生纸张销售处,沈阳市腾达纸包装制品厂,刘丽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414号原告:沈阳市金桥荣生纸张销售处。法定代表人:刘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亮。被告:沈阳市腾达纸包装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刘丽萍,该公司经理。被告:刘丽萍。原告沈阳市金桥荣生纸张销售处与被告沈阳市腾达纸包装制品厂、被告刘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炳玲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金桥荣生纸张销售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9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沈阳市金桥荣生纸张销售处负担。审判员 李炳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倩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