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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金桥荣生纸张销售处与被告沈阳市腾达纸包装制品厂、被告刘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金桥荣生纸张销售处,沈阳市腾达纸包装制品厂,刘丽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414号原告:沈阳市金桥荣生纸张销售处。法定代表人:刘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亮。被告:沈阳市腾达纸包装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刘丽萍,该公司经理。被告:刘丽萍。原告沈阳市金桥荣生纸张销售处与被告沈阳市腾达纸包装制品厂、被告刘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炳玲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金桥荣生纸张销售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9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沈阳市金桥荣生纸张销售处负担。审判员  李炳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倩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