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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舒世成诉被告朱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世成,朱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66号之二原告:舒世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誓节镇。被告:朱叶平,男,住江苏省苏州市。原告舒世成诉被告朱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已限期原告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舒世成至今未向本院提供张友福准确居住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其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舒世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庆军人民陪审员  秦首武人民陪审员  段群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万钱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