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5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西振大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薛晓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振大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薛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5执72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振大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园路。法定代表人:刘秋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薛晓华,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在执行江西振大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与薛晓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5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薛晓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薛晓华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到位标的208263.5元,经过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智远审判员 陈庆荣审判员 罗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涌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