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邓文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文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81号罪犯邓文婷,女,1993年11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8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文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10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81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文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邓文婷于第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邓文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邓文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邓文婷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文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东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