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8-24
案件名称
姚家强与尚国亚、刘帮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家强,尚国亚,刘帮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869号原告:姚家强,男,197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告:尚国亚,男,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刘帮艳,女,1987年9月18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原告姚家强与被告尚国亚、刘帮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姚家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1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本案涉及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1日,被告尚国亚、刘帮艳从原告姚家强处借款40000元。2016年10月25日,被告尚国亚、刘帮艳从原告姚家强处借款80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尚国亚、刘帮艳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脱,迟迟不偿还债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诸法院,诉请如前。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被告的住所地均非××贵阳市白云区,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未体现借款履行地位于贵阳市,而被告刘帮艳的住所地位于贵州省××镇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移送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胡晓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