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山东济宁鲁能圣地房屋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京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济宁鲁能圣地房屋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京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476号申请人:山东济宁鲁能圣地房屋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民,经理。被申请人:山东京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洪刚,董事长。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山东济宁鲁能圣地房屋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京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济宁鲁能圣地房屋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京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魏义苓自愿以其所有位于××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济宁鲁能圣地房屋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山东济宁鲁能圣地房屋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京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兴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