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4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471袁新与程亮然、付园园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新,程亮然,付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701号申请执行人:袁新,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程亮然,男,1980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付园园,女,1983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邳民初字第2645号判决书:一、被告程亮然、付园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鲁作文借款本金5万元,并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利息。二、被告袁新对被告程亮然、付园园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因被执行人程亮然、付园园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袁新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程亮然、付园园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名下车辆;通过房产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线索。2017年3月22日与申请人谈话,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名下财产线索及人身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杲 远审判员 程冬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