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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324民初1370号 原告: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2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波,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709043008J,住所地:仪陇县金城镇西环路31号。 负责人:蒲利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 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易佳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