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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江执字第6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蒲江县人民法院、吴忠耘没收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江县人民法院,吴忠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江执字第6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江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张保川,院长。被执行人吴忠耘,男,汉族,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服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对成都中院申请执行吴忠耘没收财产一案立案执行。同年10月27日,成都中院依据(2015)成执指字第145号执行案件指定决定书,将本案交本院执行;本院于同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2014年4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忠耘违法所得登记在曾某(系吴忠耘儿媳)名下位于郫县犀浦镇建筑面积为362.42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委托成都宏涛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登记在曾某名下位于郫县犀浦镇建筑面积为362.42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3569112.16元。2017年3月31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该房屋以2855290元的保留价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买受人李某某以3995290元的价格竞拍成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忠耘违法所得登记在曾某名下位于郫县犀浦镇建筑面积为362.42平方米的房屋的查封。二、被执行人吴忠耘违法所得登记在曾某名下位于郫县犀浦镇建筑面积为362.42平方米的房屋归买受人李某某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利强执行员  谢拥政执行员  姚 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冉佩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