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宋家镇聂家村民委员会与聂同君、谢爱新排除妨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宋家镇聂家村民委员会,聂同君,谢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宋家镇聂家村民委员会,住德州市陵城区宋家镇聂家村。法定代表人王相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聂同君,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谢安新,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宋家镇聂家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聂同君、谢爱新排除妨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宋家镇聂家村民委员会向法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鲁1403执2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