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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2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华与高文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高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2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张华,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被执行人高文林,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关于张华申请执行高文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2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文林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2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赵大勇审判员 吴秀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凤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