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高有文与高万林、白雪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有文,高万林,白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0执150号申请执行人高有文,男,195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万林(曾用名高兵强),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雪英,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有文与被执行人高万林、白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万林、白雪英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有文借款本金1万元,申请执行人高有文自愿放弃利息。案件受理费77元,由被执行人高万林、白雪英负担。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高万林、白雪英负担,但由于被执行人高万林、白雪英欠款过多,无能力支付执行费50元,我院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30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祖庆执行员 郝浩宇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