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春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771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飞,男,系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媛,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仓,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某、牛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某偿还垫付款本金14999.94元,支付违约金1499.99元,并从2016年9月17日起按欠款额每日0.1%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由王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事实和理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上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个人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号(又称垫付卡卡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网。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会员名下或会员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车辆做担保并签订《担保函》、承诺函、不可过户承诺函等担保函件,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A会员称作用户会员或买方会员,B会员称作商户或卖方会员。买方会员在账单日次日起至还款日止期间(称作一个账单周期)在卖方会员处消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替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给卖方会员,垫付方式为:将买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消费款项垫付宝额度扣除2.4%的服务费后划转至卖方会员垫付宝账户。卖方会员随时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额度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提现,卖方会员操作提现时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将提现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卖方会员绑定的银行账户,并同时减少卖方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提现金额的垫付宝额度。操作提现只能由卖方会员发起,垫付宝网站对卖方会员提现时间不作限制。如卖方会员不操作提现,额度就暂时停留在卖方会员的垫付宝账户中。卖方会员也可以将自己账户中的额度用作去其他会员处消费,此时,卖方会员的身份应转化为买方会员。王某作为买方会员,截至起诉之日,王某逾期拒不归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项14999.94元。为此,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王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开展了名为垫付宝的业务,垫付宝是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上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垫付宝将按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给垫付宝。2015年5月16日,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王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王某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公布的垫付宝授信规则,在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处获取一定的信用额度,并使用信用额度在垫付宝卖方会员处消费;王某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其和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达成的每期垫付宝账户账单日、最后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在每期的账单日至最后还款日前按时足额还;王某未按时足额偿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代其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王某须按其欠款额的10%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交纳当月违约金,且王某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2016年8月17日,王某消费15000元,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按约向第三方垫付了上述款项,按照约定,王某应于2016年9月16日之前偿还上述垫付款项。还款期届满后,王某未偿还上述款项。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王某账户内扣划了0.06元款项,余款14999.94元王某至今仍未偿还。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至本院,并作如上诉请。以上事实有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过户承诺函、授权书、垫富宝交易表、欠款表及网上平台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从其约定内容来看,其性质实为民间借贷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已按照约定替王某向第三方支付了消费款,而王某未按约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现要求王某偿还借款14999.94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关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要求王某向其支付违约金1499.99元及按欠款额的日0.1%的标准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的金额已超过了上述规定,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1499.99元及按欠款额的日0.1%的标准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主张中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4999.94元及违约金(以14999.94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7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46元(原告已预交),由王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新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