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庆阳市天阳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肖金村村民委员会、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4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天阳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肖金村村民委员会、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6)甘1002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肖金村村民委员会、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人民政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天阳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肖金村村民委员会、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人民政府返还保修金1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肖金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肖金村民委员会已将案件款项1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0元,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甘1002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天阳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174元已由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肖金村民委员会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