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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3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曲静、魏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曲静,魏志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556号原告: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文路2号。法定代表人:梁冬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思,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静。被告:魏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静、魏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春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