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尚瑞霞与杨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瑞霞,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307号原告:尚瑞霞。被告: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系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战波,系投资人。原告尚瑞霞诉被告杨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00元。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晓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