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其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其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429号原告: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东安新村74、75幢二楼。法定代表人:卓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其托,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原告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其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陈其托已交物业服务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瑞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昙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