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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任忠宽与张掖市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杨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张掖市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杨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2537号原告:任某,汉族,住民乐县人。被告:张掖市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1,系该公司经理。地址:张掖市××镇。被告:杨某2,汉族,现年30岁,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1,汉族,现年51岁,系杨某2父亲。原告任某与被告通达工贸公司、杨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被告通达工贸公司、杨某2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所欠原告洋葱款691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被告从原告处赊购洋葱,共计人民币69100元,双方口头约定2016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履行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暂无钱为由,一拖再拖,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通达工贸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当庭口头辩称,原告诉讼属实,洋葱是我公司收购并使用,杨某2是我公司会计兼保管员,现因公司脱水蔬菜滞销,故无法按期支付原告洋葱款,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原告任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收据10张,收据载明洋葱数量、单价及金额,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当庭予以承认,故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通达工贸公司赊购原告洋葱,有其收货收据为凭,足以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偿付洋葱款691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讼要求杨某2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杨某2是通达工贸的员工,行使的是职务之责,故不应承担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掖市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任某洋葱款69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二、杨某2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通达工贸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及公告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桂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