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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5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谌某婚姻家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谌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42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穿青人,住纳雍县居仁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谌某,女,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纳雍县居仁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谌某婚姻家庭执行一案中,查明执行依据(2015)黔纳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6年立有(2016)黔0525执280号执行案,且(2016)黔0525执280号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本院(2015)黔纳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