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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财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胜利、王鹏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胜利,王鹏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财保198号申请人:张胜利,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代理人:张传银,男,1972年1月3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东平县。被申请人:王鹏春,男,1979年6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申请人张胜利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鹏春所有或驾驶的京Q×××××小型普通客车依法予以诉前保全,担保人张传银(男,住山东省东平县)以鲁J×××××小型轿车为其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胜利与被申请人王鹏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执行,且申请人张胜利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法准许申请人张胜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鹏春的京Q×××××小型普通客车扣押于东平县交通管理大队,期限为2017年4月24日至2017年5月24日。案件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张胜利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兆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