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瑞安市瑞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永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瑞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永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2405号原告:瑞安市瑞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银都花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杨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恺特,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周,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贵,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现住瑞安市。原告瑞安市瑞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市瑞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瑞安市瑞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爱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