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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煜与马鸿柏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煜,马鸿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陈煜,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马鸿柏,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本院在执行陈煜与马鸿柏支付令一案中,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马鸿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即履行如下义务并报告财产:一、向陈煜给付借款65000元及诉讼费100元;二、向陈煜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875元。当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马鸿柏欠陈煜欠款共计65100元,由马鸿柏自2017年5月起,在每月30日前向陈煜给付10000元,于2017年11月底给付完毕;二、本案执行费875元由被执行人马鸿柏负担。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陈煜以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马鸿柏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陈煜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兵审判员 陈洪孟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