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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金凤兰、西宁奥康彩塑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省拍卖行借款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青01执147号申请人(原被执行人)金凤兰申请人(原被执行人)西宁奥康彩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凤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青海省拍卖行法定代表人赵悦江该拍卖行总经理。第三人姚源涌第三人青海心达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源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志勇与被执行人金凤兰西宁奥康彩塑有限责任公司中,因被执行人西宁奥康彩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金凤兰西宁奥康彩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一路10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姚源涌取得了西宁奥康彩塑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后本院审查认为青海省拍卖行不应该收取拍卖佣金责令青海省拍卖行退还收取西宁奥康彩塑有限公司佣金12万元。该公司已经将该款项转至本院。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青01执14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