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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西安地利置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办枣园村村民���员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地利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办枣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地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纬26街天竹综合大厦第1幢1单元17层11705号房。法定代表人马思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办枣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方新村。法定代表人李忠选,该村委会主任。西安地利置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办枣园村村民委员会合资合作开发房��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办枣园村村民委员会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西安地利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办枣园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10140万元,扣除执行费200562元,剩余101199438元已依法向申请人西安地利置业有限公司发还,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西安地利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2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西安地利置业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办枣园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