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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剑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188号被执行人陈剑龙,男,1976年生,住柳城县。被告人陈剑龙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日作出的(2016)桂0222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执行罚金(标的款)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桂0222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剑龙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敏华审判员  龙庆科审判员  黄汉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梧毅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