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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平凉市泾川县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存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凉市泾川县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何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130号申请人平凉市泾川县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何存林,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1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泾川县公证处(2017)泾公执字第32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何存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公证书内容清偿借款本金930000元、利息171120元(截止2017年3月16日为止)以及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费用3685元,承担执行案件受理费13447元。但被执行人何存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存林在泾川农商行高平支行的存款140568.59元至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亮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