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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与李庆云、张伟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李庆云,张伟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14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林士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西,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云。被告张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诉被告李庆云、张伟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及身份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有志代理审判员  迟 橙人民陪审员  谢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