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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罗宁诉被告怀化市华桥物流集团又名怀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宁,怀化市华桥物流集团又名怀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054号原告罗宁,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怀化市华桥物流集团又名怀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之华。原告罗宁诉被告怀化市华桥物流集团又名怀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查明,因原告起诉状中书写的被告名称“怀化市华桥物流集团又名怀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明确,故不能证实该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宁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04元,退回原告罗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欧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何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