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喜、段燕花与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段燕花,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4执42号申请执行人:刘喜,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段燕花,女,1979年3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委托代理人:刘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从化市街口街新村北路170号,组织机构代码79736402-X。法定代表人:唐志威,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文娟,该公司职员。关于刘喜、段燕花与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的(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276-3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喜、段燕花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交楼违约金222776元及利息475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如实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存在逾期报告的情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批,但因被执行人报建、规划等资料缺失时暂时无法评估拍卖,我院现已沟通国土局协商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227532元,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暂不能处理。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84执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李永强审判员 朱继安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乾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