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3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3528吴江市建昶金属构件厂与苏州恒思丰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建昶金属构件厂,苏州恒思丰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528号原告:吴江市建昶金属构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424773696,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北厍镇。负责人:袁建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百海燕,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恒思丰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76389024L,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法定代表人:钱月琴。原告吴江市建昶金属构件厂与被告苏州恒思丰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吴江市建昶金属构件厂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建昶金属构件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建昶金属构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建昶金属构件厂负担。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芦 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