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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韦泰与黄开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泰,黄开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1296号原告韦泰,男,汉族,1975年9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赖晓琼,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开志,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泰与被告黄开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韦泰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韦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羽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