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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3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翁介勉与广州市嘉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嘉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五凤西区布匹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终393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嘉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嘉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五凤西区布匹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翁介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39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嘉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赵展锋,职务: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嘉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五凤西区布匹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隆华,职务:总经理。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洁红,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介勉,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余伟权,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帆,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市嘉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嘉翔公司)、广州市嘉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五凤西区布匹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下简称嘉翔五凤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翁介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7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嘉翔公司、嘉翔五凤分公司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驳回翁介勉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翁介勉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1、原审法院未对涉案《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作出认定,如果合同无效,那法院就不应依据合同约定“本《租赁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判令嘉翔公司、嘉翔五凤分公司返还合同原件一份;2、虽然翁介勉持有的是合同复印件,但双方履行此合同已经很长时间,翁介勉持有复印件并不影响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与执行。被上诉人翁介勉答辩称:不同意嘉翔公司、嘉翔五凤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理应各持一份,而现在嘉翔公司、嘉翔五凤分公司收回了我方的合同原件,故我方诉请其返还合同原件。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16年9月18日,翁介勉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嘉翔公司、嘉翔五凤分公司返还租赁合同原件给翁介勉;2、本案诉讼费由嘉翔公司、嘉翔五凤分公司承担。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翁介勉提交了一份由翁介勉(乙方)与广州市嘉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五凤西区布匹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甲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载明:甲方同意将广州市海珠区五凤乡漱珠岗纯阳观西北面地段的甲方市场自编D22号商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本《租赁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等。翁介勉为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还提交了广州市嘉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租金发票。嘉翔公司、嘉翔五凤分公司对翁介勉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原审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涉案租赁合同约定“本《租赁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嘉翔公司、嘉翔五凤分公司确认翁介勉应持有的《租赁合同》原件在其处,翁介勉要求嘉翔公司、嘉翔五凤分公司返还租赁合同原件合法合理,予以支持。嘉翔公司、嘉翔五凤分公司的抗辩意见无理,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定,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判决:广州市嘉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嘉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五凤西区布匹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翁介勉返还翁介勉与广州市嘉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五凤西区布匹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就广州市海珠区五凤乡漱珠岗纯阳观西北面地段的市场自编D22号商铺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一份。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嘉翔公司、嘉翔五凤分公司负担。经二审审查,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涉案《租赁合同》关于“本《租赁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的约定,合法有效。涉案《租赁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效,不影响翁介勉作为合同当事人享有持有合同原件的权利。鉴于嘉翔公司、嘉翔五凤分公司确认其持有原应由翁介勉持有的《租赁合同》原件,故原审判决嘉翔公司、嘉翔五凤分公司向翁介勉返还该原件并无不当。嘉翔公司、嘉翔五凤分公司上诉认为其不应向翁介勉返还涉案《租赁合同》原件,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嘉翔公司与嘉翔五凤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嘉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嘉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五凤西区布匹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谭红玉审判员  蔡培娟审判员  李 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