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7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邱胜胜与富周峰、杨永林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胜胜,富周峰,杨永林,临夏州龙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7民初591号原告:邱胜胜,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袭飞,系甘肃融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被告:富周峰,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个体工商户。被告:杨永林,男,住甘肃省临夏路积石山县。被告:临夏州龙发装饰有限责任���司,法定代表人:妥平祥,男,住临夏州。邱胜胜诉被告富周峰、杨永林、临夏州龙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邱胜胜、委托诉讼代理人,临夏州龙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富周峰经公告送达、杨永林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邱胜胜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归还装修材料款90907元及其赔偿利息27272元;2、诉讼费由富周峰、杨永林、临夏州龙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份,邱胜胜与富周峰在店里商量装饰材料的买卖事宜,富周峰以临夏州龙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工程部负责人的身份于2015年4月与邱胜胜达成口头的合同,约定邱胜胜给积石山县商层���际娱乐会所送装饰材料,并有富周峰签收,在装饰现场验收后立即按价付款。从2015年4月12日到2015年7月6日,富周峰、杨永林、临夏州龙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给付邱胜胜材料款。合计材料款9090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富周峰下落不明,所欠邱胜胜的材料款无法质证认证。邱胜胜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胜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63元由邱胜胜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内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少英审 判 员 马永清人民陪审员 马登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国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