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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7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7865王妙根与袁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妙根,袁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民初7865号原告:王妙根,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袁剑飞,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原告王妙根与被告袁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美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袁剑飞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妙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剑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妙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2、被告支付利息14000元(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每月2000元暂计算七个月);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诉讼中,原告明确利息按照年息16%,自立案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及理由:被告多次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至2014年1月18日累计借款人民币18万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后有部分还款。至2015年2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借款,被告无法归还已构成违约。被告袁剑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8日,被告袁剑飞向原告王妙根出具借条,载明:“现向王妙根借现金18万元(壹拾捌万圆整),于2014年5月30日前归还”。上述借条另注明:“14年5月28日还2万”。2016年2月28日,被告袁剑飞、与原告王妙根共同签署《还款承诺书》,载明:“本人袁剑飞于2014年1月18日立借据向王妙根借18万元,后又于3月20日再借得2万元,共计20万元。原��据借期在2014年5月30日到期一次归还。后因本借款人资金问题,之后又多次借还,无法完成借据借期的全部归还目标,截止到现在2016年2月28日,尚欠出借人王妙根借款本金15万元(壹拾伍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自即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每月归还1万8千元,最后一个月一次还清全部本金。如期间某月资金发生困难,需征得出借人王妙根同意暂缓当月还款,但需在次月补上还款额。以上还款计划如有违约,借款人同意出借人有权按全额本金以法律许可的最高利息自原借款日起计,向借款人追偿。借款人:袁剑飞,2016年2月28日,出借人:王妙根,2016年2月28日”。庭审中,关于款项出借过程,原告王妙根陈述称,其与被告袁剑飞原来是同事,同在金华盛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工作。后袁剑飞离职至百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工作,但双方一直保持联系。2009年左右,被告袁剑飞开始陆续向其借钱,当时都是有借有还。直到2014年,被告称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15万元,加上他之前未归还的3万元,总共借其18万元。袁剑飞就向其出具了一张18万元的借条。2014年1月17日,其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袁剑飞中国招商银行账户中网银转账15万元。当时双方约定在2014年5月3日前归还借款,未约定利息。之后双方仍有陆续的借款和归还款项的情况。截止2016年2月28日,袁剑飞共计结欠其借款本金15.7万元,因当时袁剑飞承诺给其7000元现金,所以才在还款承诺书上写了15万元。在还款承诺书出具后,袁剑飞累共计归还过8000元,所以截至目前,袁剑飞共计结欠借款本金14.9万元。以上事实,由借款凭证、还款承诺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款凭��、还款承诺书及庭审中其关于款项出借情况的陈述相互印证,本院据此认定原告王妙根和被告袁剑飞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凭证中载明了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还款承诺书中亦写明了还款方式,但被告未按期足额还款,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借款本金,原告王妙根庭审陈述被告尚欠其借款本金149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借款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但被告袁剑飞在还款承诺书中承诺如有违约,其同意以借款本金按照法律许可的最高标准计算利息。现原告主张按照年息16%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9日计算利息,未超出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袁剑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妙根归还借款本金149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年息16%,自2016年9月9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妙根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0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450元,由被告袁剑飞负担。此款原告王妙根已预交,被告袁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妙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赵美容人民陪审员  黄全官人民陪审员  张伟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奚佳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5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