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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521民初842号 原告唐某,女,199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被告刘某,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 判 员  胡传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何凯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