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521民初842号 原告唐某,女,199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被告刘某,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 判 员 胡传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何凯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