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耐娟与冯松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耐娟,冯松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046号原告:高耐娟(曾用名高娟),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冯松峰,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告高耐娟诉被告冯松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高耐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750元及违约金4075元(总合同的10%),总计1782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0日,被告到原告经销店采购合同所标物资,双方约定交货时间是2017年2月20日前,地点是宣化,并签订了供货合同。需方向供方交纳1000元作为定金款,供方按约定把货拉到需方指定的施工地,当天就安装完毕。所余34000元,供方以资金不够为由,口头约定再增加一台水井泵及井内管道安装,总价值5750元,随后3至5天内付完余款。供方无奈在等待多天后,需方才给供方账户打了26000元,还总欠货款13750元。供方多次催要余款,需方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由于需方违背约定,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75元。本院认为,涉案供货合同显示供方为登封市市区汴东无塔供水销售门市,需方为冯松峰。经本院核实,登封市市区汴东无塔供水销售门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武文龙,高耐娟并非本案适格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耐娟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23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吴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虹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