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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李雪芹、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886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青阳阁社区朗州路137号。被执行人: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东江乡新安村常德大道1888号。法定代表人高启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雪芹,男,汉族,1981年9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南漳县城关镇胡家营村*组**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李雪芹、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雪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湘0703执8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熊学勤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