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爱珠、鲍建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爱珠,鲍建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0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爱珠,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鲍建光,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上诉人徐爱珠因与被上诉人鲍建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3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2月12日,徐爱珠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其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故不予准许。2017年2月22日,本院再次向徐爱珠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其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综上,徐爱珠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爱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晋代理审判员 李茜代理审判员 虞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