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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932陈党英与张秀英、顾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党英,张秀英,顾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1932号原告陈党英,女,1968年6月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张秀英,女,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顾小波,男,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陈党英诉被告张秀英、顾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党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秀英、顾小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9月份,被告张秀英因买房需要向原告借款21900元,口头承诺一个月内偿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12月1日出具书面还款承诺书,约定于2016年12月10日还款,但至今未还。被告顾小波、张秀英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900元及利息(至2017年2月10号所欠利息为1000元)。被告张秀英、顾小波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秀英是民间打会的发起人,原告参加了被告张秀英发起的会,大约自2013年起每月交会钱给被告张秀英。经结算,被告张秀英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今欠陈党英人民币21900元,今欠人张秀英,2016年12月10日给。被告张秀英至今未向原告偿还上述欠款。另查明,被告顾小波、张秀英于200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上述欠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婚姻状况查询信息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张秀英欠原告会钱219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未约定利息,被告张秀英除应按约偿还欠款外,还应自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被告顾小波、张秀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秀英、顾小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党英欠款219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2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亚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