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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夫晨与王智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夫晨,王智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46号申请执行人:李夫晨,男,1954年4月13日生,汉族,作家,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智广,男,1958年9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夫晨与被执行人王智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0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元、公告费560元、邮寄费24元、执行费662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法院对账户予以冻结,房产部门无登记信息,车辆登记部门有XXX号起亚牌车辆一台,申请执行人因找不到车辆申请不用查封,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联系方式,本院已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联系方式及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