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执15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冬梅与赵瑞春离婚后财产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梅,赵瑞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15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冬梅,昔阳县闫庄乡人。被执行人赵瑞春,昔阳县闫庄乡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4民初13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赵瑞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瑞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瑞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亚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春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