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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常青、谢乐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常青,谢乐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3执15号申请执行人陈常青,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谢乐鑫,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陈常青与被执行人谢乐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常青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7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房产、国土、工商、林业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荣东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