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泰安市泰山区心连心农资销售中心与泰安市圣田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朱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泰山区心连心农资销售中心,泰安市圣田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朱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440号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心连心农资销售中心,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经营者:刘建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立斌,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圣田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訾庆国,经理。被告:朱成,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心连心农资销售中心与被告泰安市圣田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朱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心连心农资销售中心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心连心农资销售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心连心农资销售中心负担。审判员 和法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