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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正干与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干,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851号原告:杨正干,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现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59号。法定代表人:章鹏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男,公司员工。原告杨正干与被告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5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装饰装修费共计34.2万元;3.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转让费6.66万元;4.被告返还原告1.2万元被告公司股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2年经被告法定代表人章鹏飞安排进入浙江现代装饰工程公司工作,于2001年5月31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双方仍存在以下债权债务:一、1995年3月11日,原告与杭州市房地产职工休养筹建处签订《装饰工程合同》,原告如期完工并垫付工程所需所有费用,但该筹建处将工程款145万元打入被告账户,被告一直拒绝支付给原告。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主要负责装饰装修设计工作,被告未依法支付原告的装修设计项目欠款共计34.2万元。三、原告目前居住的房屋是被告承诺给原告的福利,原应由被告购买后分配给原告,但房屋转让费被告一直未支付。目前原告垫付了13800元,尚欠52800元,该笔66000元房屋转让费均应由被告承担。四、原告在被告处尚有1.2万元股权,被告一直未返还。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装修装修费、房屋转让费及返还股权的诉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正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娟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