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3048王海林与戴林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林,戴林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3048号原告:王海林,男,196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被告:戴林伢,男,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原告王海林与被告戴林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海林于同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海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林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海林负担。审判员 费美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