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涛、齐可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齐可芝,张庆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316号申请执行人张涛,居民。申请执行人齐可芝,居民。被执行人张庆友,居民。本院在执行张涛、齐可芝与张庆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商终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明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