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亦香与杨祖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亦香,杨祖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251号原告:杨亦香,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龙,天津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祖勇,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杨亦香与被告杨祖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杨亦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截止2017年3月9日为46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坐落于天津市××花园××号房屋腾交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有坐落于天津市××花园××号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三年,自2014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租金为2300元/月,每年第一个月一次性交齐当年租金。合同于2017年1月10日到期,此后原告不再与被告续租,但被告拒不搬离涉案房屋,也不支付房屋使用费,故成讼。被告杨祖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在四川省简阳市石钟镇黄连村9组36号,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且涉案房屋坐落于天津市××花园××号,故本案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祖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