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1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淑萍与东莞市国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萍,东莞市国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3904号原告周淑萍,女,汉族,1983年1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委托代理人陈清才,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舒颖,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国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东泰社区东莞大道19号鼎峰国际广场1栋办公2001、2003、2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3311539Y。法定代表人张远。被告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6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3254U。法定代表人李华。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凤歧、赖芳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淑萍诉被告东莞市国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24日,原告以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淑萍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国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6.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淑萍承担。审 判 长 吴抒航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宇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