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孟庆玉与白山市华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杜乃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玉,杜乃春,白山市华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133号申请人孟庆玉,无职业,住白山市。被执行人杜乃春,住白山市。被执行人白山市华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相福,系经理。被执行人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亮,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庆玉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华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杜乃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浑民二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白山市华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行东风桥支行支行×××账户中的存款283600.00元予以扣划至白山是浑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