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宋丙午与邹景爱、张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丙午,邹景爱,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230号原告:宋丙午,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邹景爱,女,约67岁,汉族,居民。被告:张军,男,约40岁,汉族,居民。原告宋丙午与被告邹景爱、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宋丙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丙午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丙午撤回对被告邹景爱、张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丙午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利娟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