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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宋丙午与邹景爱、张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丙午,邹景爱,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230号原告:宋丙午,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邹景爱,女,约67岁,汉族,居民。被告:张军,男,约40岁,汉族,居民。原告宋丙午与被告邹景爱、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宋丙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丙午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丙午撤回对被告邹景爱、张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丙午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利娟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蕊 百度搜索“”